将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发送到个人邮箱——须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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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近期审理了一件因雇员将与工作有关的机密信息转发到个人邮箱后而被解雇的案件(最高法院判决,编号:7189/2562)。法院认为该案的解雇属于公平合法的解雇,雇主无需提前通知雇员,且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遣散费。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有关雇主经营及管理的信息本质上具有保密性及敏感性,因此,雇员披露该信息的行为被视为违反其作为雇员的主要义务。

在判断雇员的义务及信息的保密性程度时,法院采纳了以下的标准:

(1) 雇员意识到其保密义务

在本案中,雇员和雇主在雇佣关系建立之时已签署保密协议,雇员同意不披露其在雇用期间收到的保密信息。此外,用人单位的工作规章制度中也明确规定禁止任何雇员未经雇主的批准披露任何敏感信息。因此,法院认为该雇员在披露信息时是意识到其具有保密义务的;及

(2)雇员意识到所披露信息的保密性

鉴于包含所披露信息的文件中已写明该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且雇主对第三方提供的信息有保密义务,未经第三方的同意不得披露该信息,因此,法院认为雇员知晓所披露信息的保密性。

除了关于雇员是否严重违反其义务的关注点之外,另一关注点是法院如何判定雇员的行为属于泄露行为。

法院进一步审议关于雇员将信息转发至个人邮箱是否被视为“泄露”行为。尽管该雇员已争论其未向任何人披露该信息,而仅保留信息在自己的帐户中,但法院视为雇员已披露该信息,法院指出将信息转发至个人邮箱可导致信息泄漏,并且使雇主无法阻止后续发生的信息泄露。

以上解释可能会引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即以其他形式保存信息,无论电子或非电子的形式(例如:将文件保存在家里)是否被视为披露信息的行为?因为该行为也可能导致信息泄漏。

这个问题在COVID-19疫情期间尤其会惹人关注。自疫情爆发以来,在泰国的许多公司都采取在家办公政策,大多数在家办公的人会使用个人设备(例如: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或移动设备)执行日常工作任务,这也为雇员将可能是保密的信息传输到自己的设备上提供了便利。除了转移数据信息,通过移动应用程序讨论工作也变得更加普遍,在许多情况下,被讨论的各种保密信息都有可能泄露,因为这些信息被记录并在一定时间内自动存储在软件中。实际上,实施在家办公政策的所有雇主最终都可能面临信息泄漏的问题,那么法院的观点如何呢?

此份判决中,法院并没有分析或强调关于用以披露保密信息的技术手段。那么,换言之,无论保密信息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应用程序还是USB发送,由雇员的行为导致信息泄漏将被视为雇员已违反其义务。我们认为未来相关法院在审理同类争议时,可能将适用最高院的这一观点。

此外,法院还进一步认为因为雇员的这一行为属于不诚实的行为,所以认为雇员是故意(而非仅仅是过失)造成对雇主的损失。但关于法院为何认为该行为是不诚实的行为,并未包含在法院公开的判决内容中。

最终,由于认定(i)雇员泄露了保密信息;(ii)雇主对信息的保密性非常重视;及(iii)雇员故意披露信息,对雇主造成损失,法院判决此案属于公平解雇,雇主无需根据《劳动保护法》B.E.2541年向雇员提供任何遣散费。

雇员注意事项:

考虑到上述的法院判决,雇员在将有关工作的任何信息或文件发送到个人邮箱之前可能必须三思而行。大家会思考如果本案中的事实有所不同,法院是否仍会得出相同的结论,例如:如果雇员依照惯例将文件发至个人邮箱且雇主知晓这一情况,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或雇主与雇员之间从未签署保密协议;或雇主与提供机密信息的一方之间从未签署保密协议。无论如何,按照法院的判决,谨慎的做法是雇员应熟悉了解以书面的形式记录的保密信息的规则,例如:保密协议或工作规章制度,此类文件将在发生争议之时起着重要的作用。

雇主注意事项:

对于雇主而言,若此法院判决成为判例,雇主可能需重新审查其关于保密信息的工作规章制度及办公政策,以确保其有明确规定雇员的保密义务。一般而言,雇主必须在政策中规定关于敏感或保密信息的类型及性质。此外,还应写明关于使用该等信息的方法、目的及程度。雇主还可以规定雇员可在何种情况下转发信息,指定或允许雇员与其同事沟通的平台,制定避免信息泄露的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并且还应检查或准备与雇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以确保雇主和雇员的理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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