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破产重整系列文章(二)自动中止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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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聚焦破产重整系列文章(一)中,我们已概述泰国典型的破产重整程序,重点介绍了泰国及外国债权人需重点考虑的因素。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介绍追偿自动中止令的作用。

追偿自动中止令

追偿自动中止令是一项自动的禁令,一旦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立即产生中止债权人对无力偿还债务的债务人追偿的效力。泰国《破产法》(1940年)第90/12条 (“破产法”)中有提出关于自动中止,即禁止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在自动中止期间对债务人采取某些行动。举例来说,自动中止通常阻止法院判决或债务人义务的执行;不得针对债务人提起有关其资产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自动中止令允许债务人继续经营业务,因此债务人可以维持其商业流动性,提高其偿债能力,最终有利于所有债权人。

▼自动中止令期间对债务人的限制

另一方面,《破产法》第90/12(9)条列举了对债务人的限制措施,例如:任何处置、分配或转让、出租、偿还债务、新增债务或作出任何导致在自动中止期间给债务人的资产造成负担的行为。虽对债务人有一系列的限制措施,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允许债务人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维持其正常的业务运行。这意味着债务人无需事先获得法院的准许就可继续运行其正常业务活动,但如果债务人希望进行其他活动,其必须在进行该活动之前向法院提交申请,且取得法院的同意。该条款中的限制措施应适用于重整计划准备人和管理人。

为了确定哪些情况属于第90/12(9)条的例外情况,以下为最高法院的一些判决先例,解释债务人业务的日常经营活动:

1. 最高法院判决,编号:12709/2555

法院裁定认为,债务人要求财产归还的诉讼属于债务人管理日常业务和财产的一部分工作。债务人进行财产归还的诉讼不应被视为对债务人财产造成负担的行为。重整计划管理人有权未经中央破产法院的批准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

2. 最高法院判决,编号:7236/2545

在此案中,债务人委员会发现由债务人的审计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存在某些错误,给债务人造成约100亿泰铢的损失。因此,重整计划准备人向审计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重整计划准备人对审计公司提起侵权诉讼的行为对于债务人的正常业务运行是非必要的,且如果债务人败诉,这将给债务人的资产造成负担。

3. 最高法院判决,编号:19798/2557

在此案中,重整计划管理人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了债务人的土地及建筑物。根据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裁定该行为属于第90/12(9)条中明确禁止的行为,出售行为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1)重整计划管理人出售的土地及建筑物是债务人在重整过程中业务开发及获利的必要资产;

(2)债务人的重整方案未授权计划重整计划管理人将上述资产出售给第三方;及

(3)土地及建筑物出售不是债务人业务的日常经营活动。

综上,自动中止条款可保护债务人,以免受到债权人及其他第三方针对其采取某些行动,债务人可继续经营业务,并存在业务状况转亏为盈的可能性。同时,也对债务人在自动中止令期间的行为作出限制,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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