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和初创公司在泰国的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通过刺激创新和刺激竞争来促进经济活力。但是,中小企业和初创公司在泰国融资时经常遇到许多问题和障碍。意识到这一困境后,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泰国 SEC”)最近颁布了法规,使中小企业和初创公司可以通过以下私募方式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从而解除了对中小企业和初创公司获得资金的限制:
1. 发行新股;或
2. 发行可转换债券(“可转债”)
欲发行新股或发行可转债的中小型企业和创业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由于对中小企业和初创公司的投资属于高风险,因此只有泰国 SEC 规定的投资者才有资格对此类中小企业进行投资,适格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私募机构或风险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以及中小企业的员工或董事。对于中型企业的投资,投资额上限为 2000 万泰铢且投资者不得超过 10 名。
此外,中小企业和创业公司还必须在中小企业促进办公室(Office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Promotion)注册中小企业资本市场筹资促进项目(PP-SME),并准备《中小企业概况介绍》(如描述业务运营,财务状况,证券类型和相关风险)。由于新发行的股票或可转债发行针对的是特定的投资者或机构,因此中小企业和初创公司不应在公开市场上做推介。
出售后,公司应将新发行股票或可转债的出售结果报告于交割日期后的 15 日内提交给泰国 SEC。符合上述所有条件和要求的中小型企业和初创公司将免予取得泰国 SEC 的批准。
在中小企业促进办公室注册
适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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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投资者
- 私募机构
- 风险投资机构
- 天使投资人
- 中小企业的员工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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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类型同小型企业,但投资额上限为 2000 万泰铢且投资者不得超过 10
- 准备《中小企业概况介绍》
- 中小企业不得在市场上公开推介
- 就新发行的股票及可转债出售结果在 15 日内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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