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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针对广告语言和内容颁布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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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近期颁布了一项关于广告内容的法规,以确保消费者获得清晰和公平广告的权利。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下属的广告委员会,在《通知:难于证实事实的广告陈述使用指引》和《广告陈述证实指引》中阐述了相关规定。本通知于2023年1月13日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并于次日生效。本通知并替代了此前两项关于相同主题的指引。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广告不得虚假或夸大。如果广告委员会认为广告涉嫌违反该限制,可要求经营者就广告中的主张提供证据。本通知明确了判断广告是否虚假、夸大或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标准,以及相关广告的证明程序和证据。

廣告須符合以下規定:

    1. 广告陈述必须使用泰语,且应当容易被消费者看到、听到和阅读,并且不应当引起误解。如果广告使用的是外国语言,则必须同时提供泰语翻译件。通知还针对不同的广告媒介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2. 广告应以使消费者明确、充分的理解为根本目的。例如,如果广告声称免费提供服务,则该服务必须不附带任何费用,以使消费者正确理解其购买该服务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3. 广告中涉及的数量、体积、尺寸、数量、成分或成分等描述必须与实际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或服务相一致。
    4. 如果广告中涉及在特定条件下检测或实验的结果,则必须明示检测机构或组织的名称及检测或实验的内容。

廣告中禁止的内容

    1. 免除或限制广告主的责任,或允许其不经事先通知变更条件,或其他不利于消费者的内容,例如:

╳ “本公司保留不经事先通知而变更价格和其他条件的权利。”

╳ “所展示的图片只是本公司产品的示例,与本次宣传活动中提供的产品可能不会一模一样。”

    1. 诉诸个人信仰(例如通过精神承诺、迷信主张等),或试图说服情绪低落或需要精神支持的消费者,例如:

╳ “本产品将为你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

╳ “本产品将在七天内为你带来效果。”

╳ “我们可以通过法事将你的前任带回你身边。”

    1. 过度承诺保证或保证,或不提供明确、准确的保证条件细节,例如:

╳ “安全无忧。”

╳  “如果产品不起作用,你可以获得退款。”

╳  “保证满意。”

    1.  将广告中的商品或服务与另一商品或服务进行对比以证实事实,使用“最好”、“优秀”、“最高级”、“最好”、“绝无仅有”、“第一”、“唯一”、“唯一公司”、“第一家店”、“唯一一家店”、“仅此一次”、“泰国唯一一家店”等词语。
    1. 声称基于学术报告、研究结果或经机构、个人或奖励认证的统计数据,但有可靠证据证明或支持的除外。

《消费者保护法》对广告的定义相当广泛,包括旨在推广产品、服务或业务的任何形式的传播,並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广告,无论使用何种媒介或方法。也就是说,广告不仅包括传统形式的广告,如电视广告、平面广告和广告牌,还包括在线广告、直接营销,甚至个

人销售行为。因此,如果推销员的推销是为了推销产品或服务,并且在广告的定义范围内,就可以被认为是广告。

《消费者保护法》对违规企业將可采取下列法律行动和惩罚措施:

– 行政命令: 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可以向违规企业发出行政命令,要求他们停止被禁止的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 罚款: 违规企业可能会被处以5,000至10万泰铢不等的罚款,具体金额取决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 监禁: 在更严重的情况下,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的个人可被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

– 民事责任: 违规企业应对消费者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负责。消费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 吊销营业执照: 屡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可吊销违规企业的营业执照。

基此,对于企业来说,遵守所有相关法规和准则以避免违规行为和惩罚是很重要的。企业应确保其广告和销售活动,包括销售人员,不包含任何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并确保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其产品或服务的准确和完整的信息。一旦出现任何违规行为,企业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纠正情况,防止今后再次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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