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yuree Sapsutthiporn

泰国BOI放宽外资企业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最新政策解读

BOI

近期,泰国投资委员会(Board of Investment, “BOI“)公布了第 16/2567 号最新通知——“允许已获投资优惠的外国法人拥有办公和住宅用地所有权的标准”(Criteria for Permitting Foreign Juristic Persons Receiving Investment Promotion to Hold Land Ownership for Office and Residence)。该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正式发布并生效,另同步于 12 月 9 日在政府公报(Government Gazette)上公布。

同时,根据《泰国投资促进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 B.E. 2520) 第11、 13 及27条项下法律规定,BOI下属办公室亦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公布了第 Por. 8/2567 号下级通知——“允许已获投资优惠的外国法人拥有办公和供操作级别工人居住用地以经营已获投资优惠业务的标准和条件”(Criteria and Conditions for Permitting Foreign Juristic Persons Receiving Investment Promotion to Own Land for Office and Residence for Operational-Level Workers to Operate Business Granted Investment Promotion),亦于发布之日起生效(就前述两项通知,以下合称“《通知》”)。

BOI及其下属办公室此次发布的《通知》为外资企业提供了更多获得泰国土地所有权的机会,也展现出泰国政府持续对外资释放正面信号以吸引外资投入的善意。

政策内容:

根据最新出台的政策,外资企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获得泰国的土地所有权。具体要求包括:(i)外资企业已获得BOI优惠政策;和(ii)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至少为 5,000 万泰铢。

同时,需注意的是,相关政策仅限于特定的对土地用途。《通知》中明确,外资企业仅可将土地用于办公或住宅用途,具体而言:

(1)外资企业可将土地用于BOI许可经营之业务的办公用地,面积上限为8,000平方米/每一法人主体。

(2)外资企业也可将土地用于操作级别工人(operational-level workers)的住宿用地,面积上限为32,000平方米/每一法人主体。另外,该等土地须位于企业实际经营地10 公里范围内(意味着该土地不必须与实际经营地位于相同区域),还应配备经 BOI 批准的公共设施(如停车场、急救室、厨房和其他便利设施),且房间数量需对应工人数量。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被主管部门撤销,或企业自行取消投资优惠政策的情况下,相关企业必须在一(1)年内出售或转让该土地。

合规建议:

市场反应本次政策更新利好在泰外资企业,有助于外资企业获得泰国土地所有权,强化企业的经营条件。但企业仍需要注意相关配套要求,避免购地资格存在瑕疵甚至遭到取消:

(1)资本要求:外资企业应确保其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泰铢,以符合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条件。

(2)土地用途:在购买土地前,企业应明确相应地块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确保办公和住宿用地的面积并未超过上限。

(3)土地使用:若申请住宅用地,企业应注意相关法律要求,提前规划公共设施建设,在设计方案中明确停车场、急救室、厨房等设施的布局与规模,并及时提交 BOI 审批,确保该等设施符合要求。

如需更详细的法律解读或项目推进方案,欢迎联系我们为您提供专业建议。

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与交流,不代表泰国鲲鹏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及对法律的解读。

本文系泰国鲲鹏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直接在公众号后方或下方留言区留言获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