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聚焦破产重整系列文章(三)中,我们将讨论破产重整程序中对于债权人最关键的阶段,即“债权申请”。根据泰国《破产法》(1940年)第90/26条 (“破产法”),希望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向债务人主张债务的债权人必须在《皇家公报》上刊登重整计划制定人的任命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请书。按照惯例,该任命通知将在至少两家日报上公布,但近期执行部门将在其网站(www.led.go.th)上公布,以代替日报上刊。
▼债权申请条件
根据《破产法》第90/27条,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债务必须是(1)在法院发布破产重整命令之日前发生的债务;或(2)法院任命计划制定人至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期间产生的债务,如前者与后者的日期不同。
对于在上述期间之后发生的债务,债权人可采取如下:
债权人的债权申请对重组过程中的两个关键事项有重要影响。首先,在提出债权申请的过程中,将揭示哪些债权人对企业重整计划享有表决权,以便债权人根据计划制定人所划分的债权组及债务数额进行表决。其次,在债权计划中划分债务人的资产是非常有益的,因计划制定人可决定在破产重整计划中提供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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