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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重大税制改革:接轨全球税制,实施15%最低税率标准

Thailand's tax

为接轨全球税收标准,泰国近期推行重大税制改革,针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2.0框架》(the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2.0 Framework)第二支柱(Pillar Two)项下的全球最低税率标准,期望通过相关的税制改革削弱跨国企业长期存在的避税行为,尤其是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辖区或避税港的操作。

根据泰国政府2024年颁布的《补足税紧急法令》(the Emergency Decree on Top-Up Tax B.E. 2567 (2024),以下简称“补足税法令”),自2025年1月1日起,对在泰运营的跨国企业实施15%的全球最低有效税率。

如果泰国不执行此项立法,跨国企业仍可能因《收入纳入规则》(Income Inclusion Rule,“IIR”)在其母国被追征额外税款,这将导致泰国税收流失。而通过本次税制改革引入补足税,可以有效确保泰国对这些企业的征税权,提升泰国税收竞争力,并为所有企业营造更公平的税收环境。

一、适用范围与纳税人责任

补足税法令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泰国实体:

    • 属于跨国企业集团成员;
    • 最终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Entity)连续四个财年中任意两年合并收入超7.5亿欧元。

但以下实体可获豁免:国家机构、国际组织、非营利实体、养老基金及具有特定税收属性的投资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在泰跨国企业集团的每一名成员实体均负有缴纳补足税的法律责任。

二、补足税:国内与国际双轨并行

本次引入的补足税制度包含国内与国际双重保障机制,旨在确保跨国企业无法通过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管辖区进行避税。

    1. 国内补足税机制

跨国企业泰国子公司在泰运营且其本地有效税率低于15%时,泰国税务机关将按15%的最低标准对其征收差额税款。

    1. 国际收入纳入规则(IIR)

当泰国母公司在低税率国家设立公司并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时,泰国母公司应将境外所得纳入应税收入。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跨国企业在泰母公司的有效税率低于15%,也必须补缴税款以满足全球最低税率要求。

通过补足税在国内和国际均适用的双轨制,无论跨国企业的利润留在泰国国内还是转移到海外,都需按15%的最低有效税率缴足税款。

三、企业的申报与缴纳义务

法令规定,跨国企业如落入法令适用范围,必须履行泰国税务机关规定的特定申报义务,具体要求如下:

    • 申报期限:最终母公司会计期间(accounting period)结束后15个月。
    • 申报材料
        • GloBE信息报告;
        • 泰国补足税申报表;以及
        • 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跨国企业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跨国企业最终母公司的司法管辖区、关联实体所在的税收管辖区、根据反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规则需申报的跨国企业信息等。

其中,就应缴税款,企业可申请最长3年的分期缴纳计划。泰国税务局正在起草配套法规,使所有纳税申报、税款缴纳、GloBE信息报告及相关通知均能够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完成,确保能够与OECD标准无缝衔接。

四、税务评估官员权限

    1. 纳税评估期:税务评估官员有权在GloBE信息报告申报截止日后10年内进行补足税评估(即具有10年追溯期)。
    2. 主管机关的传唤调查权
      • 若评估官员有合理理由认为申报材料存在错误或遗漏,可在申报日起5年内向申报人及证人发出传票;
      • 经税务局局长批准,传票发出期限最长可延长至申报日后7年。

五、申诉程序

    1. 国内申诉程序

如纳税人对其补足税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该等评估通知后30日内向税务申诉委员会(Tax Appeal Committee)提出申诉,不服申诉委员会裁决的,可在收到决定后30日内向税务法院(Tax Court)提起诉讼。

    1. 国际协定救济

纳税人依据泰国参与的GloBE相关国际协定启动争议解决、且泰国政府作为其中一方当事人的,纳税人可书面请求税务申诉委员会暂停其申诉审查直至国际争议解决程序完结。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提起国内申诉还是启动国际争议解决救济,纳税人均不得推迟其缴纳补足税款的义务。

六、附加费、滞纳金和刑事责任

    1. 附加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补足税,税务部门将对其征收附加费:

    • 完成GloBE信息报告申报的,按未缴税款的100%征收附加费;或
    • 完成GloBE信息报告申报的,按未缴税款的200%征收附加费。

但是,经财政部部长批准,税务局局长可下令豁免或减少附加费。

    1. 滞纳金未按期缴纳税款(或仅部分缴纳)的企业,税务部门将按月向其征收滞纳金,数额为未缴税款(不含附加费)的1.5%。前述附加费与滞纳金均视为补足税税款的部分义务。
    2. 刑事责任

除了经济处罚,补足税法令中还特别规定了刑事处罚条款,违反补足税义务的特定行为将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结语:

泰国此次引入补足税的税制改革不仅是为确保税收公平,也充分传达出塑造更具竞争力、更透明的投资环境的战略意图,通过接轨OECD的BEPS 2.0框架,泰国展现了自身努力融入全球税收图景的前瞻性思维。

对于跨国企业而言,这既是合规挑战,也是优化全球税务架构的战略机遇。建议企业应尽快做好应对措施,包括储备专业知识、优化资源配置、匡算补足税、履行申报义务等。

对于计划进行重组的跨国企业,需审慎评估相关交易在第二支柱(Pillar Two)规则项下的影响。建议开展战略性税务规划,实现风险管控,确保符合新税制框架,以有效应对本次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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